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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報:為什麼捍衛周作人手稿的所有權

2012年05月16日11:41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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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周吉宜先生向嘉德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寄送律師函,要求停拍其祖父周作人撰書、魯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說之發達》手稿,但拍賣公司以周先生不能提供抄家清單為由拒絕撤拍,結果手稿以184萬元的高價被拍賣。周吉宜表示,為了得到公正,他想開實名微博,向社會各界尋求幫助。(《中國青年報》5月15日)
 
在沒有証據証明手稿是冒牌貨的前提下,手稿的所有權毫無疑義屬於周作人,其去世后,自然屬於其子孫,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之所以發生手稿所有權之爭,因為手稿是“文革”時的抄家物品,后來不知怎麼輾轉到唐弢先生這裡,成了其珍藏,如今又不知怎麼被某位神秘的委托人拿到拍賣公司拍賣去了。
 
可不管怎麼說,有一個事實無法改變,即1966年8月2日之前,手稿一直存在周家,它是在抄家時被紅衛兵抄(實乃搶)去的。當時還是中學生的周吉宜,親眼見証了手稿被抄的情景。但在那個無法無天的年代裡,紅衛兵不可能向他們出示抄家清單,因而周吉宜的回憶和陳述當屬於可信的証據。相關情況,還有史料記載可資佐証。
 
但是,拍賣公司無視周先生的要求,在手稿所有權之爭尚未有定論時,就將手稿拍出去了。根據《拍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所有權或者處分權有爭議,未經司法、行政機關確權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禁止拍賣。再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條規定,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是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顯然,拍賣公司是在違法拍賣,周先生應該向拍賣公司提出起訴。
 
私下揣測,拍賣公司敢違法拍賣周作人的手稿,難道與其“漢奸”身份有關?不錯,抗戰時期,周作人附逆,做了漢奸,但對其功過,應該一分為二評價。他是新文化運動的主將,為中國的新文化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日本近三十年小說之發達》手稿就是其1918年在北大的講演稿,旨在借鑒日本的小說成就推動國內的白話文小說創作,可說是他為新文化運動所作的努力之一種。裡面並無漢奸言論,手稿本身沒原罪。該手稿還因為有魯迅的批校,有很高的文史價值,理應當做珍貴的研究資料受到保護。假設一下,如果手稿是魯迅,且由魯迅的后人提出返還請求,拍賣公司還敢違法拍賣嗎?
 
無論周作人是個什麼樣的人,其所有手稿均應視為其合法財產受到法律保護。即便其手稿成了抄家物品,也無法改變所有權性質。公民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此乃必須恪守的法律信條。
 
在獲悉爺爺的手稿被拍賣后,周吉宜痛心地感慨:“我的感覺是,40多年前‘文革’中我家被搶了一次,現在又被搶了一次。”就因為第一次搶劫行為沒得到清算,才有了第二次搶劫﹔如第二次搶劫再得不到阻止,難保就不會發生第三次、第四次搶劫。今天,我們如果容忍周家一而再再而三遭劫,則類似的劫難就會落到你我的頭上,“文革”的悲劇就會重演,所以說,保護周家的財產,就是在保護我們大家共同的財產。
 
(責任編輯: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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