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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全文首次亮相 私募可發公募產品 

2012年07月12日10:47    來源:中國証券網-《上海証券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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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納入監管條款擬定 合格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符合條件可發公募產品

□放寬公募基金管制 申請擬改為“注冊制” 並擴大投資范圍

□增加組織形式 引入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証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全文首次亮相,即將進入“二讀”階段。

7月11日,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6月26日召開)初次審議的《基金法草案》全文在中國人大網公布,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征求意見將於8月5日截止,根據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的草案將再次遞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讀”。據法律專家介紹,按照程序,法律修訂通常要經過“三讀”方可通過。

細看草案全文,最大看點在於單設“非公開募集基金”章節,對私募基金監管條款給予明確。按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須申請注冊或備案,基金合格投資者總數不超過200人。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草案還為私募發行公募產品留下了空間。

而對於公募基金,草案適當放寬了基金投資、運作管制,將基金募集申請由“核准制”改為“注冊制”。

同時,修改基金投資范圍規定,為其投資貨幣市場、股指期貨等提供依據。另外,為更好保護基金投資者權益,擬新增基金組織形式,引入理事會型、無限責任型基金。

據記者了解,《基金法草案》共分十五章一百七十二條,在現行基金法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和擴充。其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四方面: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范圍﹔加強基金投資者的權益保護﹔修改完善公開募集基金的部分規定﹔增加對基金服務機構的規定。

對市場密切關注的私募基金如何納入監管的問題上,《基金法草案》單設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章節,對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注冊及登記制度、合格投資者、私募基金產品的注冊、私募基金托管及合同必備條款、禁止性規定等一一作出明確。

按照規定,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須經証監會注冊或經基金業協會登記,基金管理人募集資金總額和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低於規定數額的可豁免注冊。其中,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合並計算,豁免注冊的管理人應加入基金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應注冊/登記但未申請注冊/登記的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財產,將被限制開立証券賬戶、限制証券買賣。

私募基金落實合格投資者制度,且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包括收入水平或資產規模、風險識別及承擔能力等在內的資質標准,將另行規定。

根據《基金法草案》,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后,管理人須向監管部門或基金業協會備案,其証券投資范圍,包括買賣或持有股票、債券,或者証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証券及其衍生品種,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等其他証券亦在其可投范圍內。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為私募基金發行公募產品留下了空間,規定專門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期限、管理的基金資產規模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經批准可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

在加強基金投資者權益保護方面,《基金法草案》增加了基金組織形式,引入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修改完善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規定,降低了持有人大會的召開門檻,將持有人出席人數從50%調整為三分之一,並引入二次召集大會制度,以促進其作用發揮。

《基金法草案》還修改完善了公開募集基金的部分規定。一是加強監管,將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范圍,明確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內幕交易、利益輸送行為﹔二是適當放寬有關基金投資、運作的管制,包括將基金募集申請由“核准制”改為“注冊制”,並修改基金投資范圍規定,為基金投資於貨幣市場、股指期貨等提供依據。(☉記者 馬婧妤 ○編輯 龔維鬆)

(責任編輯:張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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