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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不怕罰甚至主動請罰 誰給的膽?【2】

2012年11月09日10:36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摘要:在質疑這些違法企業“膽量何來”的同時,華北中心認為,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有地方政府的影子推手。

請求處罰建設單位有恃無恐

“檢查中發現這些違法建設項目的業主單位多數有來頭、有背景。其中不乏央企、省企和上市企業。”華北中心表示,這些建設項目“對於環保檢查從容應對,對於環保處罰坦然相待。”華北中心說,“這種‘榜樣’和‘典型’示范,致使建設項目形成‘不怕查、不怕罰’的潛規則,影響很壞。”

華北中心透露,內蒙古某熱電廠無任何環保手續,擅自建成2×300MW機組並投產,2008年環保部對該項目補辦的環評文件不予審批后,如今該項目煤照燒,煙照排,且少了環保束縛。

華北中心警告說,當前,違法建設項目呈現出主動請求處罰的新動態。其中,一些難以通過環評審批的建設項目,先上馬建設投產,造成既定事實后,利用環評法中有關限期補辦手續、罰款十萬元的條款,主動請求處罰,達到補辦環保手續的目的。

“不少項目採取這種‘曲線救國’的方式取得了預期效果,有了成功‘示范’,原本心存余悸的,也壯起了膽,大干快上,爭取搭上這班車。”華北中心透露,三門峽某鋁業有限公司就是一個典型例子。該項目“未批先建”項目經過處罰后,補辦了環評審批手續,同在一市的另一家鋁業有限公司也希望採取這種方式獲得環保手續。

“目前,許多違法項目都千方百計往這條路上走。”華北中心說。

監管漏洞使環保閘門缺口被打開

對於這些違法違規問題形成的原因,華北中心也進行了分析。華北中心認為,“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仍是主要原因之一。

華北中心表示,對於“未批先建”環境違法行為,環評法的罰則是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罰則是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罰款十萬、限期補辦,給違法行為留下了‘活口’,甚至是企業樂於接受的結果。責令停止生產,但執行力有限,多數企業借‘大修’替代停止生產,風頭一過,又開始投入生產。”華北中心說,在依法審批難以通過、且時間長成本大的情況下,一些企業鋌而走險,走上了違法干起來再接受處罰補辦手續的歪路子。

(責任編輯: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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