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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海外投資非常規時代終結【2】

2013年06月06日14:37來源:中國商報字號:

摘要:近些年來,央企在海外投資虧損的數額呈現上升趨勢。2011年7月初,中鋁宣布澳大利亞昆士蘭奧魯昆鋁土礦資源開發項目最終告吹,項目損失高達3.4億元﹔2011年6月,中國鐵建投資沙特輕軌項目虧損達41.48億元﹔2010年6月,中鋼集團在澳大利亞Weld Range鐵礦石項目暫停,具體損失暫無統計。

  非主業投資被畫紅線

  《辦法》稱,央企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投資的,應當提交多項材料經國資委核准。“這是國資委第一次以條例的形式開出的"軍令狀"。”這被業界專家一致認為是該辦法最大的亮點。

  即便是主業投資,《辦法》也對央企做出了明確限制。列入央企年度境外投資計劃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國資委實行存案。未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需要追加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央企應在履行企業內部投資決策規范后報送國資委存案。

  “國資委此次嚴禁境外投資"不務正業",給央企劃下了政策紅線。對"有特殊原因確需投資的"非主業投資,也由之前的事后管理變成事前審核與監管。這樣可以加強項目的風險預評,提升投資的風險控制和防范能力,對從事非主業投資的海外央企有很好的虧損預防和制約的作用。”王振峰在接受中國商報記者採訪時如此評價這一政策。

  他表示,之前個別央企以短期利益為目標,偏離主業經營,對“非主業”的境外投資情有獨鐘,盲目追求投資多元化,甚至超過自身承受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也在所不惜,最終造成風險不斷累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虧損。這背離了黨中央、國務院的“走出去”戰略決策。

  王振峰上述一番表態並非空穴來風。在這之前,不少央企海外投資非主業折戟沉沙的案例也屢次成為央企“出海撈金”的最大敗筆。以央企並不完全熟悉的金融市場為例,2009年,中信泰富一個澳大利亞鐵礦石項目為了支付從澳大利亞和歐洲購買的設備和原材料,需要澳元和歐元,從而簽訂了一些外匯合約,這些外匯合約最終給中信泰富帶來巨額虧損。更早之前,陳久霖掌控的中航油在未經相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從事石油衍生品期權交易,也導致了5.5億美元的巨額虧損。

  同一個問題,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教授胡星斗也對中國商報記者給出了類似的表態。他認為,在這之前,我國對國外的法律與制度,包括如何掌握企業控股權與利潤分配權等等規則並不熟稔,導致盲目投資最后出現失誤的情況很常見。胡星斗表示,“隻允許主業投資或許正是為了避免這樣的失誤,這個規則是非常正確並且重要的。”

  他告訴中國商報記者,“如果是主業,央企對國外市場的了解還多一點,與國外企業相互競爭還存在一些優勢。比如在海外投資一些資源類的礦廠或者金融類的銀行。主業投資有利於企業集中資源的同時抓住戰略重點。但副業投資我們並沒有優勢可言,比如很多主業並非地產的央企都在海外做房地產,實際上他們對地產方面也都是抱著投機的心態,沒有實力可言。

  “而到最后,這些投資項目大多因為管理不到位、經驗不足、對國外環境與法律不甚了解,或者是其自身的治理結構就存在問題,最后可能導致血本無歸。”

  事實上,央企海外從事“非主業投資”的行為也被企業同行所詬病。北京城建集團海外項目部負責人吳德廣在接受中國商報記者採訪時坦言,“央企在海外投資非主業並非明智之舉。與主業比較,副業風險更大,但投資回報率非常小甚至冒著極大的風險。一旦風險不受控制,就可能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此前的事實也証明,央企投資非主業百分之七十五的企業都面臨著虧損,此次國資委的文件在一定程度上能緩解央企海外投資繼續虧損的局面。”

  吳德廣認為,央企或掌握國家的金融命脈,或獨佔公共服務和文化產業的經營權,或壟斷資源性產品的生產與經營,或管理並經營關乎國計民生的重要資源和物質,政府以經濟安全和穩定為理由授予它們這些特權。很顯然,這種定性決定著央企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保証主業在國內乃至海外市場的領先地位,同時還應該把社會責任放到第一位。海外投資若是失敗,則損失的是國有資產,這與國家要求的“維護經濟安全和穩定”的使命相違背。

  對於該問題,國資委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兼企業發展與改革研究部部長王志鋼也表示,過去幾年一些央企為了“賺快錢”,大多進行過非主業的投資,比如中信集團投資石油區塊。而突出主業、增強主業競爭力,以抗衡跨國巨頭,才是央企的主要任務。

  除了“限制副業”之外,《辦法》同時要求央企應當加強境外投資風險管理,收集投資所在國(地區)風險信息,做好對風險的定性與定量評估分析,制定相應的防范和規避方案,加強風險預警,制定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和風險發生后的退出機制,做好風險處置。

  發揮效用需出台細則

  不少央企在“走出去”的過程中步履踉蹌,甚至出現巨虧。但是,如果仔細審視一些虧損案例,國資委此前的兩個辦法在約束央企、減少風險方面卻表現出“療效欠佳”的態勢。國資委的如此“三法齊管”,究竟是否有助於改變近年來央企境外投資不斷虧損的勢頭?

  溫州中小企業投資促進會會長周德文在接受中國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三個文件出台,涵蓋了產權、資產與投資監管三個方面,從制度體系入手,中國海外投資的風險管控能力應該是得以大大增強。“三個辦法內容豐富,涵蓋的相關領域較完善。應該說,央企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是比較完備的,體現出監管部門不姑息、不寬容的態度。但要讓其發揮出更好的效果,就不能只是原則性地提出一些規定或者警告,應該對政策進行細化與量化,盡快出台一些操作性和約束力都強的實施細則,不給其留有彈性操作空間。”他表示。

  他同時強調,“比如遭受多大損失算是重大損失,應該追究具體什麼責任等等都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規定。這就好像跟我國的《刑法》一樣,比如犯什麼罪到什麼樣的程度可以判幾年,應該有一些詳細的實施細則或者操作規程。規定不明確容易執行不到位甚至執行走樣。”

  在周德文看來,情節相當嚴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其才是應該有的約束力。“以前海外央企負責人因為決策失誤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幾乎都是調回國內或者換個崗位就算處罰,對其根本沒有警示和威懾力可言。這會越來越助長盲目決策、違法經營甚至損公肥己等等不法行為的發生。也正是因為制度上的漏洞,央企海外虧損才有愈演愈烈。”

  除此之外,周德文還強調,強有力的執行也很重要。“任何制度都存在漏洞,在境外這三個辦法要充分發揮作用也是有一定難度的。海外投資企業負責人如果有歪風邪念,實際也非常容易鑽空子。因為境外畢竟不同於國內,存在方方面面的條件與環境限制,我們無法採取一些特殊的措施來進行管理,但執行力度一旦非常大給對方留下的空間就小了。”

  中國企業海外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孫飛也對中國商報記者表示,在具體的實踐中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對政策進行一些糾正、微調與優化,經過半年到一年的實踐后再對政策進行修正與完善。

  在該問題上,胡星斗與周德文立場類似,他告訴中國商報記者,目前來看,三個《辦法》都還僅僅是對央企粗線條的一個要求。實際在操作過程中,央企所在的行業很難簡單判斷哪個為主業哪個為副業,接下來也就很難判斷其是否應當介入。

  “比如鋼鐵企業在海外從事鐵礦石的項目,這應該屬於其主業,但企業同樣也可以說造船業是其主業,因為企業礦石運輸需要依靠輪船。此外,每一個行業都有其上游下游和關聯產業。有前向相關的產業,也有后向相關的產業,如果界定不清晰就有空子可鑽。”胡表示。

  除此之外,胡星斗尤其強調了應該盡快出台問責細則。“比如造成多少金額的損失應該問責,具體應該如何問責,造成的損失應該怎樣來衡量等等都該明確。還有個關鍵是如何來判斷是由於企業領導人自身瀆職造成的損失還是集體決策失誤造成的,或者有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原因應該對其進行分類解決。這有助於科學准確客觀地衡量決策者的責任。”他表示。

  提出的這點有其必然性。在這之前,對央企海外投資失誤負有重大領導責任的企業領導人們大多安然無恙,他們一般都是被撤職或調到其他地方繼續擔任領導,很少有人因為瀆職而判刑。在之前國有資產巨額流失的案例中,有不少是因為人為因素造成,或是投資明顯不合理,或是項目中明顯存在著利益交換、權利尋租等現象,但仍然不被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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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蓋林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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