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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海外投資非常規時代終結【4】

2013年06月06日14:37來源:中國商報字號:

摘要:近些年來,央企在海外投資虧損的數額呈現上升趨勢。2011年7月初,中鋁宣布澳大利亞昆士蘭奧魯昆鋁土礦資源開發項目最終告吹,項目損失高達3.4億元﹔2011年6月,中國鐵建投資沙特輕軌項目虧損達41.48億元﹔2010年6月,中鋼集團在澳大利亞Weld Range鐵礦石項目暫停,具體損失暫無統計。

  發揮效用需出台細則

  不少央企在“走出去”的過程中步履踉蹌,甚至出現巨虧。但是,如果仔細審視一些虧損案例,國資委此前的兩個辦法在約束央企、減少風險方面卻表現出“療效欠佳”的態勢。國資委的如此“三法齊管”,究竟是否有助於改變近年來央企境外投資不斷虧損的勢頭?

  溫州中小企業投資促進會會長周德文在接受中國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三個文件出台,涵蓋了產權、資產與投資監管三個方面,從制度體系入手,中國海外投資的風險管控能力應該是得以大大增強。“三個辦法內容豐富,涵蓋的相關領域較完善。應該說,央企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是比較完備的,體現出監管部門不姑息、不寬容的態度。但要讓其發揮出更好的效果,就不能只是原則性地提出一些規定或者警告,應該對政策進行細化與量化,盡快出台一些操作性和約束力都強的實施細則,不給其留有彈性操作空間。”他表示。

  他同時強調,“比如遭受多大損失算是重大損失,應該追究具體什麼責任等等都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規定。這就好像跟我國的《刑法》一樣,比如犯什麼罪到什麼樣的程度可以判幾年,應該有一些詳細的實施細則或者操作規程。規定不明確容易執行不到位甚至執行走樣。”

  在周德文看來,情節相當嚴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其才是應該有的約束力。“以前海外央企負責人因為決策失誤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幾乎都是調回國內或者換個崗位就算處罰,對其根本沒有警示和威懾力可言。這會越來越助長盲目決策、違法經營甚至損公肥己等等不法行為的發生。也正是因為制度上的漏洞,央企海外虧損才有愈演愈烈。”

  除此之外,周德文還強調,強有力的執行也很重要。“任何制度都存在漏洞,在境外這三個辦法要充分發揮作用也是有一定難度的。海外投資企業負責人如果有歪風邪念,實際也非常容易鑽空子。因為境外畢竟不同於國內,存在方方面面的條件與環境限制,我們無法採取一些特殊的措施來進行管理,但執行力度一旦非常大給對方留下的空間就小了。”

  中國企業海外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孫飛也對中國商報記者表示,在具體的實踐中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對政策進行一些糾正、微調與優化,經過半年到一年的實踐后再對政策進行修正與完善。

  在該問題上,胡星斗與周德文立場類似,他告訴中國商報記者,目前來看,三個《辦法》都還僅僅是對央企粗線條的一個要求。實際在操作過程中,央企所在的行業很難簡單判斷哪個為主業哪個為副業,接下來也就很難判斷其是否應當介入。

  “比如鋼鐵企業在海外從事鐵礦石的項目,這應該屬於其主業,但企業同樣也可以說造船業是其主業,因為企業礦石運輸需要依靠輪船。此外,每一個行業都有其上游下游和關聯產業。有前向相關的產業,也有后向相關的產業,如果界定不清晰就有空子可鑽。”胡表示。

  除此之外,胡星斗尤其強調了應該盡快出台問責細則。“比如造成多少金額的損失應該問責,具體應該如何問責,造成的損失應該怎樣來衡量等等都該明確。還有個關鍵是如何來判斷是由於企業領導人自身瀆職造成

  的損失還是集體決策失誤造成的,或者有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原因應該對其進行分類解決。這有助於科學准確客觀地衡量決策者的責任。”他表示。

  提出的這點有其必然性。在這之前,對央企海外投資失誤負有重大領導責任的企業領導人們大多安然無恙,他們一般都是被撤職或調到其他地方繼續擔任領導,很少有人因為瀆職而判刑。在之前國有資產巨額流失的案例中,有不少是因為人為因素造成,或是投資明顯不合理,或是項目中明顯存在著利益交換、權利尋租等現象,但仍然不被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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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蓋林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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