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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人大否決局長任命,應反思什麼

2012年02月26日11:42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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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名考察擬任命官員過程中,應讓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參與需經其選舉任命的官員的考察工作。
 
2月23日召開的珠海市八屆人大常委會一次會議上,珠海市長提請梁兆雄為珠海市口岸局局長的任命案未獲通過,有不願具名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梁之所以未獲通過,是因為其發言內容比較空,沒有結合擬任命的本職工作闡述履職思路,有種不知所言的感覺(據《南方都市報》)。
 
市長的提請任命被人大常委會否決,比較罕見。這不是壞事。
 
選舉任免權、立法權、重大事項決定權、監督權是憲法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最重要的四項權力,是各級黨委、人大和“一府兩院”都必須嚴肅對待的權力。人大嚴肅對待官員的任免權,真正體現了人大對政府工作的監督,是對憲法和法律的尊重,也是對人民賦予其權力的尊重。
 
市長提請的任命案未獲通過,提名者(市長)首先應當反思,是不是忽視了人大在官員考察、提名過程中的參與權和知情權?當前,在一些地方,黨委或政府考察推薦、提名官員人選過程中,很少和人大溝通,在提請人大任免時,也只是作簡單的情況介紹,人大對擬任免人選缺乏了解,其決定就可能無法達到任免公正、為民選官的價值追求。
 
因此,應當完善黨委推薦管理干部和人大選舉任免干部的良性互動機制。地方黨委組織部門在提名考察擬任命官員過程中,應當保障人大的參與權和知情權,讓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參與需經其選舉任命的官員的考察工作,在確定擬任命人選后,黨委組織部門應當與人大常委會黨組提前溝通,介紹擬任命的官員人選名單、任命理由、擬任命人員基本情況、工作業績等,使人大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在會議前就充分了解相關官員的情況,以便作出決定。
 
人大對官員任免的審議、表決程序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在此次珠海市人大常委會上,市長提請任命梁兆雄時隻有簡單的一句話的評價,梁本人的發言也隻有短短的兩分半鐘,過於簡單的程序或許是導致常委會組成人員不投贊成票的重要原因。
 
近年來,許多地方人大開始探索完善任免工作程序,以更有效地行使選舉任免權。比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會規定,提請任命機關要向人大常委會詳細介紹擬任命人員的基本情況和現實表現,在常委會會議前15日內送人大常委會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常委會將組織任前法律知識測試,成績合格方可提請表決﹔有的地方人大常委會規定,在提請任命時,擬任人員必須將任職前工作表現和任職后工作思路向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作全面陳述,陳述結束后,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先行審議和詢問,然后再進行表決,表決通過后,新任職人員要進行任職宣誓和承諾,等等。
 
上述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契合了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可以考慮以立法形式予以確認,在全國普遍推行。
 
(責任編輯: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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