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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耗子"實行盜銷一條龍 連雲法院宣判盜竊柴油大案

2012年03月29日14:44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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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江蘇省連雲港市連雲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一起盜竊柴油10車近2萬升,以超低價銷售獲得贓款近50萬元的系列盜竊柴油大案,法庭以被告人犯職務侵佔罪,一審判處肖某某有期徒刑5年,依法追繳其違法所得20萬元﹔判處蘭某某、陳某某有期徒刑3年3個月至3年2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時,法庭以於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
 
2011年期間,連雲港港口某公司先后發生多起盜竊柴油案。同年6月6日,該公司油庫的柴油被盜,5噸柴油不翼而飛。就在公司緊張的查找原因之時,該類案件卻接二連三的又發生了幾起。“油耗子”的猖狂行為,立即引起了當地公安機關的高度重視,根據現場勘查和初步了解掌握的情況,警方迅速做出並案偵查的決定。專案組多次召開案情研討會議,對發生的系列盜竊柴油案件進行認真梳理和分析研究,同時兵分三路進行多方調查:一組負責現場走訪調查以摸清犯罪分子作案的時間、地點及所用的交通工具﹔二組負責到周邊地區的收油點進行走訪,調查是否有非法收賣油的可疑情況﹔三組負責對周邊運輸干道和施工工地進行24小時巡邏和定點守候。經過大范圍、高密度的調查走訪,偵查人員對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和作案時間有了進一步掌握,經周密布控,民警很快將4名犯罪分子成功抓獲歸案。
 
法庭經審理查明,2011期間,被告人肖某某在擔任連雲港某公司機械運行中心岸橋司機班副班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向該公司操作部機械運行中心主管蘭某某提出盜賣本公司柴油,被告人蘭某某表示同意。肖某某遂與從事個體柴油生意的被告人於某取得聯系,商討將盜竊該公司柴油賣給於某,雙方談好柴油價格后,肖某某又與被告人蘭某某商量了作案時間及作案方式等。此后,他們每次實施犯罪時,均由肖某某通知於某將車牌號為蘇G79060油罐車開至公司拆箱場,然后於某離開現場,由蘭某某安排所在公司加油班班長,被告人陳某某將該公司的油罐車加滿油后開至冷藏箱檢查橋后面,讓陳某某離開,由自己將油罐車開至拆箱場,與肖某某一起在光天化日之下,向於某開來停在檢查橋后的油罐車加油,直至加滿,再有蘭某某將公司的油罐車開回加油站交給陳某某,並在加油記賬本上簽字。由蘭某某駕車駛離現場,從於某手裡拿到現金后回到現場,將油款交給肖某某后,於某竟明目張膽地駕駛油罐車離開該公司。肖某某拿到贓款后除了留下自己的部分外,其余款項交給蘭某某,再由蘭某某分給陳某某。在2011年短短的6個月時間裡,被告人蘭某某、肖某某、陳某某、於某多次以同樣的手段竊取連雲港某公司柴油共10車近2萬升,獲得超低價銷售贓款近50萬元。
 
據被告人在法庭上供述,面對柴油價格不斷攀升,屢屢創下歷史新高,他們便打起了盜竊柴油謀利的歪主意。為干成這番“大事業”,肖某某想到了蘭某某、陳某某,3人沆瀣一氣,一拍即合。以上述的作案手法偷到油后,直接趕到於某的個體柴油經營部,將油以超低價賣給於某,於某收貨后,將柴油賣給過往運輸的駕駛員,由於每升比市場價格低,很快就被銷售一空。
 
法院認為,被告人利用職務便利,共同竊取供述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佔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蘭某某、肖某某、陳某某、於某犯職務侵佔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定性准確,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某是犯意的提起者,是犯罪的組織、策劃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蘭某某、陳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參與盜油,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被告人於某與被告人肖某某預謀盜取單位財物,並參與盜竊犯罪,且進行銷贓,構成職務侵佔罪共犯,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對於被告人陳某某、於某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蘭某某在被告人於某被抓獲歸案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其罪行,是自首,對被告人蘭某某依法減輕處罰。四名被告人在庭審中自願認罪,態度較好,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遂依法宣判作出前述判決。(朱先明)
 
 
(責任編輯: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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