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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客戶詳解虧損5300萬 渣打稱維護客戶利益

2012年04月16日11:15    來源:中國經濟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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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陳亮、渣打銀行客戶宋文洲(從左至右)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6日訊  日本上市公司SOFTBRAIN集團創始人宋文洲4月13日做客中國經濟網中經在線訪談欄目,講述了其購買渣打銀行理財致使虧損5300萬元的經歷,並痛斥該行在法院終審后公然侵吞名下理財款的違法行徑。

作為另一方的渣打銀行則對中國經濟網記者表示,宋文洲所購理財產品是銀行按照其要求專門定制的,其本人參與了產品設計的全過程﹔對其所謂余值的主張,已超越了生效判決內容,於法無據。並堅持稱,宋文洲的言論有諸多與事實不符之處。 【進入專題】

以下是訪談文字實錄:

主持人:大家好,歡迎收看中經在線訪談,我是陳亮。

最近日本上市公司SOFTBRAIN集團創始人宋文洲先生在需要用錢的時候,意外的發現自己渣打銀行賬戶中價值400多萬元理財產品已經不屬於他了。到底是怎麼回事?

今天我們演播室就邀請到了日本上市公司SOFTBRAIN集團的創始人宋文洲先生來做客我們的演播室,宋先生您好。

宋文洲:你好。

宋文洲:工作人員承諾說變就變

主持人:您的資金被清帳的事件,還要說到2008年買的一份渣打銀行的產品,它的理財銷售人員是怎麼跟您介紹的情況?  

宋文洲:當時我有一部分現金放在中國銀行裡,銷售人員說你放我這裡一段時間,我這是大概一億左右人民幣,我說我要短期運作,他就更我推薦了一些產品,基本上是可以隨時贖回的,這個東西盡管有風險,但是利潤比較好,就是利息比較好,你可以隨時贖回。我到了三個月之后,正好想用一筆錢,這個時候理財正好賺錢,沒賠,我從東京打電話我要贖回,他勸我不要贖回,我在東京也不能跑回來說。

過的了一個月,我又催他,我說我生氣了,他說你這個東西有A部分,有B部分,你在A部分,這個是不能贖回的,我有一種被騙的感覺,他們的合同都說是可以隨時贖回的,我也因為隨時可以贖回才做這個產品的。

主持人:關於A份合同和B份,是哪種設置的?

宋文洲:他們是專門做了一種理財產品,整體的主要是一個A的部分,經過1.5年之后就轉成B了。

主持人:您當時清楚這個情況嗎?

宋文洲:這個情況,無論在A還是B都是可以贖回的,這我也是清楚。

主持人:這是您的個人理解還是承諾?

宋文洲:無論是合同還是錄音上都說得很清楚,因為我官司打贏了。因為這是事實。

主持人:后來您在什麼時候發現這個理財產品出現虧損?虧損了多少資金?您要求贖回的時候,當時渣打銀行做什麼反應?

宋文洲:我在沒有虧的時候我就開始贖回,一開始我是短期運作,我說我要贖回了,他當時並不是因為我虧了才贖回,他是想把我財產留在那。可是他拖了一個多月之后,當時是08年,正好是經濟危機,就開始虧了,這次他就跟我說的話就變了調了,他不是說勸我再留,他說你這個東西我們經過研究發現,是不可以贖回的。我說你這是違約,哪都沒說不可以贖回,你開始就說,而且你在錄音裡,合同裡都說可以隨時贖回,他就不同意。

沒辦法,我到了8月,親自回到中國,找到他們總負責人,中午就在總部附近我跟他喝茶,他說宋先生我知道這個產品,這個是可以贖回的,沒問題。我說你趕快打電話,你管一管海澱支行的人,我晚上再給你打電話,到了晚上9點,他口氣就變了,他說我們經過開會研究發現,這是不可以贖回的,他白天說的時候他們不知道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虧損,因為大家都知道,他們也知道這個東西可以隨時贖回,晚上一開會發現損失了很多,這時候他就改口說你這個是不可以贖回的。

宋文洲:迷信外資銀行反遭殃

主持人:我想外資銀行在中國更多是適用於中國的法律,咱們中國最終的裁決是什麼樣的?

宋文洲:百分之百的賠我的損失,因為他違約了,這是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這是法院的判決。

主持人:渣打銀行是怎麼反應的?

宋文洲:我念一個最基本的判決:固應當認定此部分損失是屬於渣打銀行中關村支行拒絕宋文洲提前收回申請造成的損失,根據法律規定,渣打銀行中國分行應該承受違約責任。這是終審的結果。另外一部分說,他否認說B部分也可以贖回,法院說A計劃也應該解釋為可以提前贖回,在宋文洲提出提前贖回的時候,渣打銀行中關村銀行說不能贖回,致使宋文洲遭受損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這就是我們最終的判決,完全是認可了我當時的主張。

主持人:這是我方的一個法院的裁決的終審。在整個裁決過程當中,渣打銀行是怎麼表現的?

宋文洲:在一審的時候,我開始對外資企業比較迷信,他應該比較規范,現在覺得還是我們中資好。我當時就認為,反正我有合同,你把合同拿到法院去,我們中國法院總不會說不認証,有証據,我根本就不擔心。

可是到了一審的后半部分,我回到北京的時候,我發現他們沒有向法院提供錄音合同,因為跟渣打銀行簽的合同不是用字簽的,因為我當時在東京,我們是用錄音簽的合同,這個是合法的,有錄音的,我認為他應該把這個錄音合同提交給法院,但是他不給,說不存在,我嚇了一跳,我說這是外資銀行做的事情嗎。

后來好在我很幸運,我手頭上有兩份是復制了他們的錄音,不是直接復制的,是我當時想具體聽一下錄音有沒有問題,我們間接的錄音,在一審后半部分快終審的時候提交去了,可是當時一審已經快到期了,他們拒絕認証這個東西,他們說我們不承認這個東西,一審在時間不夠,他們拒絕認証的條件下,判了給我一部分損失,沒有給所有的損失。

我說怎麼會有這種銀行,你得把合同拿出來,他們助理說要不你宋文洲提供合同,要不你認輸,而且還說一句,我們這個案子在南方有的是,我們從來沒輸過,你說這是一個銀行說的話嗎,這個地方我們合法,你不合法,我還可以聽一聽,他就是一種強盜的感覺,我沒輸過,你就別跟我干了,這句話讓我非常生氣。

剩余資金再起糾紛

主持人:在最后的審判結果,是怎麼執行的?

宋文洲:二審的時候,我一開審就把我的錄音提交上去,原來幫我做理財的負責人已經跳槽到別的銀行,他給我証實這個錄音是真實的,而且這個錄音肯定應該存在,有了這兩個東西以后,法院很快了,終審的時候就判定渣打銀行違約,而且由此產生的損失他們全部賠我,賠我5300余萬。這是法律判了他賠我。

但是損失的賠了,原來的產品本來就在我的名義下,所以我也沒在乎,我相信不可能再有什麼事情,我也沒當回事。

我在最近三個星期之前,我正想用小錢,打電話要他把那個給錢給我拿回來,他說這不是您的,已經拿走了,我就有種這個銀行真的是不可救藥了這個感覺。我問了法院,也問了律師,大家都說這用說嗎,這本來就是你宋文洲名義下的東西,我們隻命令他賠償你損失的部分,剩下的部分當然是你的名義,怎麼會被別人拿走。我給渣打銀行打電話,你們趕快問問法院,他們也問了,還是不給我錢,你說這叫什麼銀行,我們有判決書。

主持人:針對現在的情況,您下一步怎麼計劃處理這個事情?剛才我聽您說了很多對於這家銀行服務的感受,以及您個人的遭遇,您對於其他的個戶還有什麼樣的建議?

宋文洲:實際上我這個案子已經費了三年多的時間,花了1200多萬塊錢,我如果想為了泄憤,我早就應該做了,我為什麼要在這裡向你們公開,我就覺得我們中國很多很多盲目的相信這些外資銀行的小的投資者,在那運作了幾十萬,甚至幾百萬這樣的人,真的是在吃啞巴虧,你想想哪有這麼多精力,這麼的時間去打這個官司,他們雇了大量的律師,他們做這個產品就是這樣。

主持人:好像在香港也有類似的案子。

宋文洲:在香港,或者在美國,在日本,早就打贏了,根本就不用打的。這個案子特別大,在渣打銀行裡面最大的一個,因為我有點資金能力,我能夠替那些小投資者打贏,我就是再花一個億也要爭這口氣,你想想老太太,老頭,幾十萬,幾百萬,他再花幾百萬去打官司,不一定打贏,這個需要非常好的律師,要非常懂得金融才行,我們國內人才不是那麼多,你都找不著。

所以他就看到這個弱點,我就覺得渣打銀行太欺負我們中國的投資者和這些客戶,也藐視我們的法律,我這次通過打官司我發現我們的法律是很不錯的。

在國外也是多花點錢,就是給律師,因為是比較優秀的律師,沒有覺得什麼跟國外不同,就是一個需要一個非常好的律師,我不相信我們有這麼多好的律師。我們中國人理財的人這麼多,好的律師這麼少,這是一個非對稱的東西。我為什麼要做這個節目,我是覺得不能浪費這些人的時間,大家把這個案子拿出來做一個典型的案子,這正好是我們北京中級人民法院判出來的東西,如果是一樣就不用打了,直接去申訴就可以了。渣打銀行騙了我們這麼多中國投資者的錢,再拿這些錢和我們小投資者去打官司,這合理嗎?

主持人:在節目最后,宋先生還有什麼意見和建議需要說的嗎?

宋文洲:我說的話也許有些不當的地方,我希望廣大投資者能夠注意到不要去迷信所謂的外資銀行,一定要看好合同,這是其一。

其二,當發現問題的時候,不要感情用事,一定要收集信息,情報,証據,如果有能力的話你就個人趕快提出申訴,到法律做手續,如果沒有能力就聯合起來,湊在一起錢就多了,大家一起去打這個官司,這樣贏的概率更高。

主持人:謝謝宋先生。剛才宋先生給我們講述了在理財當中的經歷,接下來我們還會再繼續關注。謝謝。

以下查收以下渣打關於此事的聲明和針對貴網內容的回復:

關於客戶宋文州理財合同糾紛案

公司治理以及遵守本地監管機構及法律的要求一直是渣打銀行的首要目標。

我們非常重視在中國法規及政策的框架下,尊重客戶的合法權益,公平公正地處理每個客戶所反映的問題。

基於公司對客戶資料保密的政策和考慮,我們不便就此發表進一步評論,感謝您的理解。

回應貴網內容:

1.本案理財產品是銀行按照宋先生要求專門定制的,其本人參與了產品設計的全過程。本案理財產品的合同從未約定在A階段可以贖回。

2.銀行已依法如期、完全地履行了生效判決,不存在宋先生所述的藐視法院判決的情形。

3.對所謂余值的主張,已超越了生效判決內容,於法無據。

4.我行曾邀請宋先生見面,希望與他討論厘清問題,但可惜宋先生拒絕。

5.就合同和判決內容的相關爭議,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6.宋先生的言論有諸多與事實不符之處。

(結束)

(責任編輯:張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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