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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招標量身定做情況普遍 利益驅動成根源【2】

2012年05月17日10:14    來源:《經濟參考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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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採購招標中心工作人員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一些採購人意識淡薄,甚至認為自己單位的項目就是自己說了算,想讓誰干就讓誰干。

不僅如此,招標代理機構的無序競爭也為採購人與供應商之間串通投標提供了“契機”。一些招標代理機構並不是“拼實力”,而是為承攬項目無原則地接受招標人的要求,甚至幫助招標人、投標人進行“溝通”,違反了招標的公正性原則,影響了招投標活動的正常開展。

此外,我國政府採購有關規定也 存 在 不 合 理 的 地 方 。 以 質 疑為例,“政府採購法中提出供應商才能提出質疑,不是供應商不能提出質疑,所以先要買了招標文件,有些地方會說你不能買招標文件,因為你不具備一定的資質、等級,也就是說連買招標文件的資格沒有。”何紅鋒說。

按照政府採購的國際規則,參與的生產商越多,競爭的激烈程度越高,腐敗和暗箱操作的空間也就越少,競爭的結果必然會使採購價格更接近市場價格,從而更好地節約納稅人的稅款。反之,如果政府採購“量身定做”的話,會帶來一系列“惡果”。

一位省會城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認為,“量身定做”的背后是其他投標人合法權益的損害,並經常與其他違法違規活動相伴而生,往往是發生行賄受賄、採購項目價格居高不下、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的誘因。

應充分發揮供應商的監督作用

專家認為,對於無意的“量身定做”,採購人應該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增加信息的透明性。對於採購人與供應商串通的情況,主要靠制度約束,對於被揭發出來的,要加大懲罰力度。

何紅鋒表示,目前的監督部門主要有財政部門、代理機構、紀檢監察部門和來自供應商的監督,比較有意義的還是發揮有競爭力的其他供應商的監督作用,一是因為他們比較專業,二是因為他們動機最強。不過,他介紹說,根據招投標實施條例,對招投標存在異議,可以實名舉報。但是因為需要實名,所以很多供應商有顧慮,“不能得罪採購人啊,即使舉報屬實,採取重新招標了,舉報人擔心可能會被採購人報復。”

在何紅鋒看來,相關部門的觀念需要轉變,比如有些政府部門對招標辦提出“零投訴”的要求,很多地方政府把“零投訴”作為工作指標,“他們把投訴看成壞事,這能起到真正的監督作用嗎?連投訴都不讓投訴,監督制度就發揮不了作用,這也是沒有道理的。”

他還提出,政府採購中質疑是投訴的前置程序,招投標法實施細則 中 也 把 異 議 作 為 投 訴 的 前 置程序,這與國際的要求不一致,實際是給投訴、質疑設置了障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對異議設置了幾個方面: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

何紅鋒表示,如果開標時想投訴必須先進行異議,但是異議是需要當場提出的,如果開標當場不提出的話,之后就不能再進行投訴,“事實上很少有人會當場提出”。對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一般也沒有人提出異議,到了中標結果出來以后,隻能對中標結果提出異議,就不能再對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提出異議,因為已經過了截止時間,“事實上對中標結果提異議很大程度上是針對招標文件,但是因為在前期沒有提出異議,中標結果就不能再針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所以對中標結果的異議也就沒有意義了”。(記者王濤 張彬)

(責任編輯:張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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