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22日11:19 來源:中國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據澳洲《星島日報》報道,中國出生的W君,2007年5月獲發臨居兩年的“309”配偶(移民)簽証來澳洲,移民官在2009年1月去信給W君,邀請提供証據証明仍是夫妻關系。移民官分別在2月及10月再提醒W君提供証據。同年2月,移民部接到通知,W君婚姻破裂,W君之后沒有提供任何有關其婚姻或其它消息的証據。故此移民官在2010年4月決定拒絕批“100”永居簽証給W君。
申請人立刻向移民上訴審裁處提出上訴,並且向審裁處書面陳述,指兩人已在2009年11月離婚,而兩人育有一名女兒,在2007年10月出生,W君有權見女兒,並且被下令給撫養費。申請人並且在陳述附上撫養女兒協議書,撫養費的結算表及離婚証書副本。W君2012年4月底更向審裁處提供女兒出世紙,父親一欄為W君,母為贊助人的Y女士。
審裁處以W君符合法例的規定,毋須考慮開庭,便可做出對W君有利的裁決,認為W君對女兒有相關的責任要負,故判發還申請給移民官,重新考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