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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墓管理辦法規定骨灰墓穴不得超1平方米

2012年09月18日13:54    來源:《海南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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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海南省公墓管理,近日出台的《海南省公墓管理辦法》規定,安葬骨灰的墓穴佔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安葬遺體的獨立墓穴不得超過4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得超過6平方米。

根據《海南省公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公墓是為城鄉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為經營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經營性公墓是指為城鄉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遺體或骨灰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屬於第三產業。公益性公墓分城市公益性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收費,由公墓服務單位持民政部門的備案、實際成本核算等相關材料向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申報,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在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的基礎上,按照非營利並兼顧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則核定。

《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公墓應當符合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公墓建設規劃。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公墓:耕地、林地﹔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

在經營性公墓內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遺體,公墓服務單位應當與辦理人簽訂骨灰或者遺體安葬(安放)協議,並一次性交納有關費用。繳費期按年計算,最長不超過20年。購買人必須按照所購墓穴(格位)標准進行安葬或安放,不得自行改建墓穴(格位)﹔不得轉讓或買賣墓穴(格位)。

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經營性公墓定價行為指導規范,對價格明顯偏高的,必要時依法干預。公益性公墓服務單位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由公墓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會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根據有關規定,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墓穴佔地面積超過規定的,由縣級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徐珊珊)

(責任編輯:夏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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