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9日  星期一 收藏首頁|簡體繁體

 

 

為發財詐騙熟人   觸刑律終獲刑罰

2012年10月29日10:17         手機看新聞

  • 打印
  • 網摘
  • 糾錯
  • 商城
  • 分享到QQ空間
  • 分享
  • 推薦
  • 字號
 
海外網電(張允輝   似超)隻有合法付出獲取的報酬才心安理得,豈料秦某卻投機取巧,騙取他人財物15萬余元。近日,被陝西省城固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秦某,被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3000元,得到了應有的懲處。
經查:被告人秦某,男,漢族,陝西城固人,無業。平日不求上進總想著走捷徑發大財,在與熟人曹某攀談中得知租賃鋼模件可以賺錢,但苦於沒有啟動資金,一日,秦某靈機一動想到為何不騙取曹某鋼模件賺錢。2011年4月5日,秦某便到曹某的鋼模租賃站,謊稱自己承包有工程需要租賃大量鋼模件,曹某鑒於是熟人便對其信任有加,僅口頭與其約定了租賃費用。隨后秦某先后33次拉走曹某鋼模件14噸價值15萬余元,得手后秦某便在異地以吳某、嚴某名義將租賃物予以出售,獲取贓款8萬余元后外逃。所得贓款用於放高利貸及個人揮霍。曹某聞風四處尋找秦某卻不見蹤影方知被騙。后經公安機關全力偵破,於2012年5月23日在新疆庫爾勒市將秦某抓獲。
該案經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和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於其具有一定會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秦某得到的隻有漫長的牢獄之苦和深深的懺悔。
(責任編輯:安鑫)

  • 打印
  • 網摘
  • 糾錯
  • 商城
  • 分享
  • 推薦
  • 字號
手機讀報,精彩隨身,移動用戶發送到RMRB到10658000,訂閱人民日報手機報。
瀏覽過此新聞的網友還閱讀了以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