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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玉田40畝耕地建樓 縣國土局稱“規劃項目”

2012年04月27日16:22    來源:《經濟參考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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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利益驅動下,一些地方非法佔用農村集體土地的行為時有發生。記者日前在河北省玉田縣採訪了解到,該縣林南倉鎮小宋庄村就出現了以建“新民居”為名在耕地上違法建設樓房的情況。

  40畝耕地上建樓房

  據小宋庄村民反映,小宋庄村委會2011年3月以為22戶無宅基地村民爭取宅基地為由,將村集體所有的40畝機動耕地收回,並取得縣國土局宅基地批文,蓋起了名為“麗湖新居”的五層82套住宅樓。

  “40畝耕地雖為村集體所有,但被村民承包搞蔬菜大棚已有多年,這裡是耕地而非建設用地。”據孫姓村民反映,在村集體土地上建這樣的工程,並沒有召開全體村民大會,村民對於“麗湖新居”的情況一概不知,現在主體工程已經結束,正待以1400多元的價格對外銷售。現在村民大都有自己的住宅,即便有22戶村民沒有房子住,但剩下的樓房賣給誰?

  另據知情人講,“麗湖新居”每平方米造價600多元,整個樓盤建筑面積約8000平方米,因為沒有土地成本,可實現毛利500多萬元。

  對上述情況,直接參與“麗湖新居”項目籌劃的小宋庄村原村支書孫興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做了解釋。孫興利告訴記者,小宋庄村有村民1016人,由於歷史原因,土地人均佔有量極不均衡,建樓的初衷是為無宅基地村民解決困難,同時也希望自己所居住的村庄“秩序化”。

  雖然孫興利自稱其願望是好的,但林南倉鎮黨委副書記劉樹敏認為,孫興利最大的問題是沒有跟村民說清楚樓房建好出售后,除滿足該村無宅基地村民的要求外,剩下的房子如何處置,賣房的錢如何分配。

  對於村民質疑的建房資金的籌措,孫興利解釋說是由豐潤利民建筑工程公司墊資800萬元承建,開工后村委會隻付給該公司10萬元。記者求証該公司經理高建民的妻子王女士,王女士首肯這種說法。但有村民堅持說是孫興利和其他幾人投入100多萬元才開工建設的。對此說法孫興利予以否認。

  縣國土局先稱屬“違法建筑”

  自稱任職玉田縣國土局執法監察科的金科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小宋庄村村民反映的“麗湖新居”項目,確實佔用了耕地,並且屬於“未批先建的違法建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規定。去年9月,縣國土局已對當事人下達了處罰通知書,責令其停止建設,但國土局派人共去現場十余次,都未能有效制止。雖然縣國土局對此事非常重視,但金科長強調,對於違法項目的處理原則通常是“發現在國土,處理在政府”﹔同時,現行《土地法》也沒有賦予國土局強制拆除的權力,而是規定要由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又稱屬“規劃項目

  金科長同時表示,該項目屬於河北省批准建設的新民居項目,只是相關手續還沒辦下來。但令人不解的是,當記者要求其出示項目規劃時,他卻拿出了一份《后湖定府村新民居建設項目審批預審意見》,還解釋說,后湖定府村的這個項目就包含了小宋庄村的“麗湖新居”。記者追問,規劃既然包含了小宋庄村的這個項目,為什麼不在規劃中予以明示,這位負責人表示說不清楚。

  據村民講,他們曾去玉田縣建設局規劃科咨詢,得到的答案是,建設局規劃科根本不知道有小宋庄村“麗湖新居”項目。同時,在玉田縣政府官方網站可以看到,2011年玉田縣省級新民居示范項目有狀元村(姚辛壯村)、芝麻?村、橋聯七村、河西村、劉典屯新村(劉典屯村)、麗湖新村(后湖定府村)共計六個村,根本沒有小宋庄村。

  村民們還去了小宋庄所在地林南倉鎮反映情況,但鎮裡的一位負責人說,這樓是由省裡批准建設的新民居項目,相關手續正在辦理過程中。村民們不明白,明明是縣土地局已經確認的違法建筑,鎮政府為什麼依然用“正在完善手續”的理由為其辯解。

  非法利用土地謀私利屢見不鮮

  記者查閱相關文件發現,即便是農村村民建住宅,也必須獲得相關手續,包括提出申請、公示﹔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相關部門要到實地考察,對用地是否符合規劃進行初審﹔公示后,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按規定報鄉鎮政府審核,報縣政府審批﹔宅基地批准后,縣國土局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証、施工許可証。像小宋庄村這樣的先建后申請亂建房的情況在各地時有發生。

  近年來,國家為保護耕地,對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改變土地用途規定了極為嚴格的審批條件和審批程序。如確實需要改變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由國土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征收、征用轉變為國有土地,經申請批准后才可以用於建房和其他建設。

  然而,在利益的驅動下,非法買賣佔用農村集體土地的行為仍然層出不窮。此前,國土部執法監察局負責人曾在全國土地執法會議上表示,嚴重的土地違法問題幾乎都與地方政府有關。因出讓土地價格較高、辦理手續繁瑣,一些用地者將目光轉向農村集體土地。部分地方未經依法批准,以建設新農村、文明生態村、農民集中居住區等名義,將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現象時有發生﹔個別鄉村干部無視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民集體,非法利用土地謀取私利的現象也屢見不鮮。

(責任編輯: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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