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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為什麼球員要送禮

2012年04月27日10:33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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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球員送禮”案中,應該反思,如何通過制度的完善和細化,斬斷官場上“禮尚往來”的不良文化與傳統。
 
近日,隨著前足協副主席、原足管中心主任南勇出庭受審,其所涉及的17項犯罪事實浮出水面。此案不但有不少俱樂部涉案,亦有個人卷入其中。比如國腳鄭智為了去國外踢球轉會,曾給南勇送手表,前女足主帥李霄鵬為了參加培訓,也曾給南勇送物品。
 
鄭智送禮的行為是否涉嫌行賄?竊以為,答案是否定的。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行賄罪的主觀構成要件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而鄭智向南勇送表所要求的具體利益,卻是再正當不過的。當時鄭智正欲留洋英超,按照國際足聯的規定,球員在合同期滿后即可自由轉會,無須征得原俱樂部的同意。中國足協作為國際足聯的會員協會,理應按規辦事。
 
但足協當時執行的轉會規定卻是另一套傾向俱樂部利益、妨礙球員自由轉會的“土辦法”。鄭智正是受困於此,不得不向南勇和足協求援。鄭智對自由轉會的訴求,不但合法,也未妨害到行業的公平競爭。
 
與其說“鄭智送禮”有問題,不如說它折射出中國足壇腐敗生態的兩個根深蒂固的大問題。
 
其一,足協管辦一體,官員權力過大,以至於像球員轉會這種原本完全無須足協瞎操心的簡單事,竟也成了需要送禮才能過關的難事。
 
其二,缺乏規范操作,“潛規則”泛濫。由於缺乏一套標准而明確的程序和規范對收禮的行為加以明確約束,以至於諸多權錢交易假“禮尚往來”之名,在規則的灰色地帶大行其道。不少官員也因此麻痺大意,誤以為收禮乃是天經地義。
 
而有些國家在“禮尚往來”這個問題上有嚴格的規定,界定得非常清楚。如法規明確規定除非特定情況,下級不得給上級或工資低的不得給工資高的雇員送禮。所謂特殊情況包括,價值不超過10美元的實物禮物﹔在辦公室大家一起分享的食品﹔與其他受邀者一同享用的家庭派對等。在這樣苛刻的規定面前,多收1美元的禮物也會讓一個人丟掉官職,恐怕很多人也就不敢大膽收受名表、名包等貴重禮品了。
 
在“球員送禮”案中,當然需要反思足協的權力過於集中等問題,也應該反思,如何通過制度的完善和細化,斬斷官場上“禮尚往來”的不良文化與傳統。
 
□麥卡(媒體人)
 
(責任編輯: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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