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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洞房”導致傷害 法官詳解婚慶維權

2012年09月19日09:35    來源:《檢察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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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十一”期間,都是新人扎堆舉行婚禮的高峰期。在大喜的日子裡,新郎、新娘不僅充滿甜蜜,也會收到禮金、禮品和祝福。然而“幾家歡樂幾家愁”,一些新人們卻可能在幸福中遭遇煩心事。近日,江西省興國縣法院法官針對以往婚慶中產生的糾紛及其如何解決這些糾紛進行解答。

拍婚紗照被染疾病,店主應當賠償

2011年9月25日,粟琳和男友在一家攝影店進行婚紗攝影時,看中了一套外表光鮮亮麗的婚紗,但因店主長期沒有清洗、消毒,內襯、領口處有許多發黃、發黑的污漬,甚至還有一些異味,但店主一再表示:“隻穿一會兒,不會有問題。”誰知,粟琳卻因此傳染上了皮膚病,花去4000余元醫療費用。

法官釋法:粟琳有權要求店主賠償損失。一方面,婚姻慶典服務中明確要求婚紗的安全、衛生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也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証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店主明知婚紗已發黃、發黑、有異味,存在致病隱患,不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要求,卻長期沒有採取相應措施排除隱患,尤其是在粟琳已經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仍未引起重視。另一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1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因此,本案店主難辭其咎。

婚慶酒席遭退訂,酒店構成違約

為保証婚慶酒宴如期進行,周斌與葛萍於2011年9月9日在一家酒店預訂了國慶當天中午的12桌酒席,支付了3000元定金。誰知,9月28日酒店突然提出退訂。經一再追問,大堂經理終於說出了原委:酒店因生意爆滿,而他們的消費偏低又佔用了一個大廳,老板已另行許諾了他人。周斌與葛萍無奈接受后,費盡周折才找到另處,但同樣標准的費用每桌卻攀升了490元。

法官釋法:酒店應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已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酒店為多獲利潤而單方撕毀合同,明顯構成違約。對此,一方面,周斌與葛萍有權要求酒店雙倍返還定金,即6000元。因為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另一方面,周斌與葛萍有權要求酒店賠償損失。因為,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即酒店還應賠償變換地點后酒席被加價、重新通知顧客等全部相關損失。

“鬧洞房”導致傷害,賓客應當擔責

2011年10月1日晚,新人趙健與王丹剛被送入洞房,八個男、女同學便迫不及待地鬧起了洞房。其間,王丹被大家拋起來摔在床上,眾人像疊羅漢一樣“扎堆”。因王丹大喊“哎喲”,眾人才散開。見王丹臉色蒼白、直冒虛汗、疼痛不已,方將其送至醫院。最終,王丹被確診為第一腰椎壓縮性骨折,住院治療了49天,花去2萬多元醫療費用,甚至還落下了后遺症。

法官釋法:參與“鬧洞房”的同學難辭其咎。一方面,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1條分別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雖然“鬧洞房”為了增加婚慶的熱鬧氣氛,但也應當適可而止。八名同學在將王丹拋起來摔在床上、疊羅漢時,應當預見過火的危險動作會導致王丹損害,卻因疏忽大意、輕信可以避免而我行我素,並最終導致王丹受傷,明顯存在過錯。即八名同學必須依據該法第16條之規定,賠償王丹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及誤工減少的收入。如有殘疾,還應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旅行結婚景點減少,公司必須退費

2011年10月2日,古崢與殷萍踏上了旅行結婚的行程,此行的重要目的地之一便是華山,因為他們聽說隻要買上一把鎖,刻上兩人名字,鎖在華山金鎖關的鐵鎖鏈上,把鑰匙扔進萬丈峽谷,便能鎖住彼此的愛情。途中,由於多數游客要求取消前往華山的行程,增加少林寺作為景點。盡管古崢與殷萍反對,但旅游公司最終還是改道少林寺,並以“少數服從多數”為由拒絕退回費用。

法官釋法:旅游公司應當退回相應費用。華山是古崢、殷萍與旅游公司約定的景點之一,也是他們之所以參加該次旅游的主要原因,盡管由於多數旅客要求改變路線,但這並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強加給古崢、殷萍,也不等於古崢、殷萍與旅游公司的合同可以因此而無條件改變,更不等於旅游公司便有權單方隨意改變與古崢、殷萍約定的行程,至少必須對他們作出相應的安排和補償。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已明確指出:“旅游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游行程、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降低旅游服務標准等行為,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持。”

(責任編輯:夏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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