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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某理財產品到期驚現16%虧損

2012年02月08日14:00    來源:《廣州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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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股票市場持續低迷,“最賺錢銀行”的理財產品也擺脫不了虧損命運。昨日,記者從工商銀行內部人士處証實,2012年1月30日到期的一款非保本浮動型高端理財產品(編號PZ1001)到期累計虧損16.45%,成為今年以來虧損最多的理財產品。業內質疑,該款產品投資顧問團隊風險管理的信息透明度有所欠缺,因此存在誤導投資者的嫌疑。

2011年國內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規模超過16萬億元,其中不排除部分產品存在風險監管漏洞,因此投資者購買相關產品時尤其要注意投資風險。

內部人士:理財團隊資質有欠缺

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1月30日,工商銀行2010年第1期“高淨值客戶專屬理財產品”(編號PZ1001)的淨值為0.8355元,以1元購入產品來計算,兩年間產品累計淨虧16.45%。

該產品說明書顯示,該產品投資門檻高達20萬元,計劃募集金額為1億~5億元。產品最初給定的業績比較標准為1元淨值下,年化6%的收益率,產品理財期為兩年,產品運行起始日為2010年1月29日,截至2012年1月29日。按此預期,過去兩年這款產品的收益應在12%以上。

說明書還顯示,該產品為非保本浮動型,主要投資於上市公司股票、開放式基金及可分離債券中所含有的權証等,因此存在一定程度的投資風險。

據工商銀行理財部門業務經理向記者透露, 該產品主要出現問題是管理運作方面。“該產品主要通過外聘的顧問團隊對特定証券投資信托計劃進行配置,因此產品投資組合並不是工商銀行自身管理團隊完全管控。相對而言風險控制方面有所欠缺。”該經理坦言。

此外,該經理指出,受到2010年至2011年股票市場大幅波動拖累,該款產品出現虧損在所難免。“目前市場還在持續波動, 從風險管控角度看,我並不推薦購買投資股票類型產品,信托類產品風險都遠低於這類產品。”

據工商銀行人士向記者透露,為了補償投資者的損失, 工行已經把該產品轉換成開放式產品進行展期。如果投資者選擇贖回該產品,則可再購買一款年收益8%的半年期保本產品繼續投資,在一定程度上抵償投資損失,但本金虧損已在所難免,收益更是無從談起。

質疑一:產品顧問團隊不透明

記者查看上述產品說明書上發現, 該產品投資范圍是若干特定証券投資組合資金信托計劃,每個信托計劃對應一家投資管理機構擔任投資顧問進行運作。該說明書標明選取江西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兩家信托公司作為合作方。

除由信托公司進行投資操作以外,這款產品還選取了14家投資管理機構作為其投資顧問團,這其中包括一些著名私募如北京星石、上海尚雅和上海朱雀等。

公告稱:“對投資顧問進行動態調整、跟投機制等……投資顧問風險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較好地得到控制。但是,特殊情況下,由於投資顧問管理的業績不佳,或者出現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合同約定相關條款時,本產品也可能面臨較大的投資顧問風險。”

盡管有上述提示, 但公告並沒有說明投資顧問的詳細資料,因此投資者無法判定工行選擇的管理團隊的資質。此外,由於以往工行發行的產品主要以自身投資顧問團隊做主導,因此上述產品採用“外聘投資顧問”的做法容易造成銀行與投資者之間信息不對稱。一家國有銀行理財分析師就此質疑:“上述產品管理團隊並沒有由工商銀行做主導,這點必須向客戶詳細說明。”然而,據了解,工商銀行在2010年銷售該產品時並沒有詳細說明這點。

質疑二:私人理財產品投資股市缺乏監管

此前, 銀監會曾發布通知禁止銀行理財產品參與二級市場投資,但私人銀行等高淨值理財產品不在禁止之列。因此,有業內人士質疑, 工行該款產品實際上在打政策“擦邊球”。由此可見, 私人理財產品投資股市成為監管中的一個灰色地帶。

市場現狀:理財產品高收益難維持

國有大型銀行理財產品出現虧損對紅火的理財市場發出了警告。據普益財富統計,2011年,我國銀行理財產品發行規模為16.49萬億元,較2010年增長1.34倍。截至2011年12月30日,收益未達預期的產品,佔比不及1%,風險主要集中在証券投資類、股權投資類及結構型高端理財產品。

市場分析認為, 理財產品收益高主要是由於2011年緊縮的貨幣政策造成融資成本大幅上升,然而,隨著貨幣政策逐漸寬鬆,社會融資需求下降,理財產品肯定無法保持目前的收益率。如果理財產品出現持續虧損,將引發各種連鎖反應。其中,除了投資者將遭受損失外,還可能誘發銀行表外融資風險。

理財提示:選擇風險匹配的理財產品

投資方向是投資者閱讀產品說明書時的重點。它可以作為衡量理財產品風險的一個指標。

理財分析師提醒,如果投資方向中出現高風險資產如股票、基金、大宗商品、匯率等,此款產品的收益不確定性會比較大。如果產品投資於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銀行拆借等較低風險資產,產品到期獲得預期收益率的幾率相對較高。

因此,投資者應根據自身的流動性和風險承受水平,選擇相應的理財產品。

此外,2011年頒布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中規定如果客戶不同意購買該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應當遵從客戶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這意味著隻要在資金發生轉移前,投資者都有反悔、放棄購買的權利。這些條款給了投資者一定的猶豫緩沖期。

(本文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作者:王亮)

(責任編輯:張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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