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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放沒放高利貸中石化說了不算

2012年02月10日11:04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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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評論員徐立凡
 
若要真正澄清公眾的疑惑,需要提供充分有力的証據,即使有些疑惑超出了事件本身或者合理懷疑的范圍,從維護中石化社會形象的角度出發,也應作出合理解釋。
 
近日有報道稱,“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及其下屬公司涉嫌向一些民營房地產企業非法發放高利貸長達數年,且金額巨大”。其中還提到,四川達州民營金鑫房地產公司因無法還債,被中石化四川銷售公司下屬企業接管,接管時公司3位原股東均未簽名。針對“高利貸門”,四川中石化日前作出回應:有關政府部門已經給出定論,金鑫房產的變更是原股東的真實意思,合法有效,不存在隱瞞和掠奪,更沒有什麼放貸黑幕,借款系投資分利。對此,金鑫房產原股東劉明的律師蒲杰再度回擊,認為對四川中石化是否放高利貸、四川中石化投資處負責人與四川中石化主要領導是否有親屬關系等敏感問題沒有做出任何回應。
 
無論“高利貸門”尚有多少內情,這些內情是否與事件本身的定性有直接關聯,僅憑央企卷入其中,就足以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原因是,一方面從公眾的記憶看,中石化等壟斷型企業時常出現的管理失范行為,似乎足以形成中石化高息放貸的支持鏈條﹔另一方面,近些年壟斷型企業與民企、中小微企業在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著的明顯落差,也似乎証明著中石化放高利貸的行為邏輯並不令人訝異——脫離主業當“地王”可以有,放高利貸怎麼不可以有?
 
就事論事,這種概念化傾向並不能成為斷定中石化放了高利貸的真憑實據。面對公眾的疑問,中石化也確實有必要及時出來解釋,証明其行為並非違規放貸。不過,若要真正澄清公眾的疑惑,需要提供充分有力的証據,即使有些疑惑超出了事件本身或者合理懷疑的范圍,從維護中石化社會形象的角度出發,也應作出合理解釋。真是行為無瑕,就別怕人家在放大鏡下看。
 
然而,比中石化應該擺出什麼樣的姿態更復雜的,在其他方面。比如,中石化認為有關行為屬於投資分利,那麼,如何區分投資分利與放高利貸?即使認定是投資,既有政府下屬部門性質又有企業性質的中石化,是否有法定的行為邊界?哪些是可以碰的,哪些是不能涉及的?與民間的類似區分有何差別?是法無規定即可行,還是法無規定不可行?這些問題不解決,“高利貸門”最后隻能演變成“羅生門”。
 
從根本上說,中石化是否放高利貸,中石化說了不算,政策法規說了才算。但是,在這方面,顯然存在制度漏洞。有漏洞,就會出現許多說辭、轉圜、模糊之處,就可能不了了之。
 
國資委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對央企代管的年金、公積金以及工會管理的資金等特殊資金(資產)進行全面清查。聯想到“高利貸門”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這種對常規制度的三令五申,效果堪虞。
 
(責任編輯: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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