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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官員12次行賄求升遷落空 被判6年沒收財產5萬

2012年04月17日16:28    來源:《廣州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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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區原區委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任東華案一審判決

去年底,花都區原區委書記潘瀟因受賄罪一審獲刑12年,而先后12次對潘瀟行賄的花都區原區委、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兼機關事務管理局原局長任東華近日因觸犯行賄、受賄、貪污三項罪名,被廣州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

據悉,任東華現年48歲,廣州花都區人,大學文化。

定罪:行賄 受賄 貪污

據廣州中院一審審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11年3月,任東華在擔任花都區區委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兼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期間,為謀取職務分12次饋送給時任花都區區委書記兼區人大常委會主任的潘瀟共計人民幣13萬元,港幣11萬元,美金5000元,以及玉器3件價值人民幣69750元。

據潘瀟的証言証實,在他擔任任東華的領導期間,任東華曾向其親口表達過“希望換一個工作崗位”的請求,先后多次向他贈送高爾夫球杆、現金和玉器。任東華自己也表明,送錢給潘瀟后,潘瀟不僅同意其當選政協常委,還准備提拔其到實權部門。但沒過太長時間,潘瀟就被組織帶走調查,任東華的買官願望最終落空。

任公路局長3年受賄11萬

據廣州中院一審審理查明,2010年9月,任東華在擔任花都區區委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兼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6.8萬元,以購買物品供個人使用。

2005年5月至2008年12月,任東華在擔任花都區公路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個體施工隊負責人徐某承接花都區公路管理局某工程及結算工程款提供幫助,收受徐某賄送的人民幣5萬元。另外,任東華還接受個體施工隊負責人黃某賄賂共計人民幣6萬元,並為其承接花都區公路管理局的某工程提供便利。

3項罪名均構成自首

今年2月,任東華在廣州中院一審過堂時,對檢方指控的貪污、受賄、行賄三罪均供認不諱,但在量刑上他辯稱“3項罪名都有自首情節”,懇求法院能給予輕判。

廣州中院經一審審理查明,任東華犯罪后能夠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行賄、受賄和貪污的事實,自首成立,對任東華所犯受賄罪、貪污罪予以減輕處罰,所犯行賄罪予以從輕處罰。一審判決任東華犯受賄罪判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犯貪污罪,判有期徒刑2年﹔犯行賄罪,判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記者章程、練情情)

(責任編輯:張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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