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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日報:少女毀容案中的媒體倫理問題

2012年05月15日10:54    來源:《長江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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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淶(武漢 研究生)
 
合肥少女毀容案一審宣判結果出來了,被告獲刑12年零1個月。很多“看客”並不滿意,喊打喊殺的戾氣又一次充斥在網絡上。
 
回顧整個案件的報道,應該特別注意到,為了追求“新聞”效果所帶來的社會危害。
 
陶汝坤火燒周岩一事,從事發后開始計算,籍籍無名了幾個月,突然爆紅。這得益於媒體苦心孤詣貼上的幾個標簽:首先必須是“官二代”,以刺激民眾心理。第二是男對女的情殺,女方必須得漂亮,且一定要純潔,以刺激民眾對於弱者的同情和對無端毀滅美好的痛恨。第三,事發之后,施暴方的反應必須是蠻橫,惡劣。
 
至此,一件普通的人身傷害案,因為施暴一方“極其可惡”的標簽立竿見影地火了起來,其他一些基本情況都被選擇性回避。 日前,不少媒體又以“陶汝坤被輕判”這個簡單粗暴的判斷為噱頭,開始了新一輪的新聞效果營造。
 
剔除所有的事件標簽來論,一個未成年人有意造成他人嚴重燒傷,傷殘程度五級。根據刑法規定: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除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即使不考慮本案嫌疑犯未成年人的身份,十二年零一月的量刑也不算輕判。更何況,判案隻須嚴格依法,以法律為准繩,本無所謂輕重。
 
絕大多數媒體在這一系列報道中,選擇性地隻採訪當事人中的被害者一方,而對加害者一方的陳述不加理睬,難道加害者沒有任何說話的權利?執一面之詞的報道,很可能意味著預先設定乃至引導大眾情緒的表現和走向。不光這一事件,很多事件中的媒體表現都表明,媒體倫理和傳播道德應該得到深刻的反思與自省。
 
(責任編輯: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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