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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未經父母同意 禁止為未成年人整容

2012年10月22日09:53    來源:《南方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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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廣州團市委、市少工委在市第二工人文化宮舉辦了《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草案)》起草工作新聞發布論壇暨廣州未成年人保護網開通儀式。

記者了解到,《規定(草案)》將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廣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基礎上拾遺補缺,細化已有條款的操作性,有針對性地解決現實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保護未成年人權益進行多項創新規定。

《規定(草案)》第24條規定:除注冊醫生因醫學上的理由外,禁止任何機構為未成年人進行整形手術,醫院、整形機構在為未成年人進行整形手術前,應當告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手術風險,並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第29條規定: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為轄區內每間中小學校配備至少一名駐校社工﹔第30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受委托照看未成年人者,負有保護未成年人安全的義務,不得使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單獨處於下列場所:(一)未妥善安裝窗戶、陽台防護裝置的﹔(二)存放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三)容易導致未成年人觸電、溺水的﹔(四)其他易造成未成年人嚴重傷害的。

據悉,為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對《規定(草案)》的修改建議,立法小組於昨日開通了廣州未成年人保護網(網址:http://www.gz12355.net/web/),並將《規定(草案)》在該網予以公布,市民可於11月15日前登陸網站反饋意見。(記者/彭文蕊 通訊員/岳嘉 劉剛)

(責任編輯: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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