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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干部酒后駕車撞死准大學生逃逸獲刑6年

2012年08月15日12:37    來源:《揚子晚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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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高考生遭遇車禍

8月3日,本報A9版刊登了溧水高考生遭遇車禍的報道。記者昨從南京溧水法院了解到,該院已於昨天上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甘培宏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2012年6月24日晚20:20左右,溧水縣國稅局干部甘培宏和朋友吃飯喝酒后,開著自己的灰色捷達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溧水縣經濟開發區“榮寶箱包廠”路段時,因疏於觀察,將右前方行走的被害人路斌撞倒,致被害人路斌顱腦嚴重損傷,后經溧水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於2012年6月30日死亡。事故發生后,甘培宏沒有停車報警,也沒有救人,而是開著車逃離現場。

6月24日是高考查分首日,受害人路斌已於當天得知自己的分數超過了一本分數線,即將被高校錄取,然而,這個本應大喜的日子,最終卻變成了令路斌的家人終身悲傷的日子。這個案件經媒體報道后,引起了社會的強烈反響。溧水警方經過連續5天的偵查,發現了甘培宏的犯罪線索,並於6月29日通知其到溧水縣公安局接受調查。到案后,甘培宏一開始並不願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直到警方出具了確鑿的証據,他才老實交代。案發后,甘培宏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29169元,並已實際支付到位。

法院認為,被告人甘培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並在肇事后逃逸,此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甘培宏的指控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在法庭上,甘培宏及其辯護人提出,認定酒后駕駛的依據不足,但檢方出示了多份証人証言,証實甘培宏當晚喝了酒。這些証人之間素不相識,沒有串供的可能。因此,法院沒有採納甘培宏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辯護人還提出,甘培宏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但法院查明,甘培宏肇事逃逸后,為干擾偵查,換掉事故中被撞壞的捷達車擋風玻璃,歸案后拒絕交代犯罪事實,並始終否認酒后駕駛的事實,故對此意見不予採納。對於辯護人提出的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最終,法院鑒於被告人甘培宏飲酒后駕駛車輛,在交通肇事逃逸后為干擾偵查毀滅証據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故對甘培宏予以酌情從重處罰。按照刑法規定,甘培宏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應在3-7年間量刑,故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甘培宏有期徒刑六年。

通訊員 溧法 揚子晚報記者 羅雙江  

(責任編輯:彭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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