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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19年倒欠錢銀行涉嫌違約

2012年09月17日11:00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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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漢口居民呂婆婆辦了一張存折,用到1993年時上面還有75.98元余額。從2005年起,該行對不足300元的小額賬戶收取小額賬戶管理費,每年12元。而呂婆婆的賬戶余款一年利息可能不到12元,算下來,呂婆婆還可能倒欠銀行的錢(9月16日《楚天都市報》)。
 
存了近二十年的錢,說沒就沒了,甚至還得倒欠銀行錢?這讓公眾對呂婆婆的遭遇感到同情,同時,更對霸道的銀行收費感到憤慨。70多元錢雖不是大數目,但是再一次將某些銀行收取的小額賬戶管理費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根據現行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小額賬戶管理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銀行有充分的自主定價權。然而,上述辦法還規定,商業銀行制定和調整價格時應充分考慮個人和企事業的承受能力。因此,當時就有不少公眾對此項管理費的合理性產生了質疑。有人對是否應當征收產生了質疑,他們認為:銀行應當通過技術革新等人性化措施來減少無效和低效賬戶,而不能以收費取代管理。
 
而“呂婆婆事件”不得不讓公眾對於小額賬戶管理費征收的時間界限提出新質疑。呂婆婆於1987年開戶,在她開戶的合同中顯然並沒有小額賬戶要收取管理費的說明。可見,當時並沒有約定這筆管理費。根據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自呂婆婆開戶那天起,銀行就有義務按照1987年的相關規定妥善保存呂婆婆的存款,並給付相應利息。如果銀行需要給呂婆婆設定新義務,則必須經過呂婆婆的同意。否則,任何形式的新收費都是違反合同的。所以,對諸如呂婆婆這樣的“老客戶”征收新設定的管理費,就有了單方面違約之嫌。
 
銀行時刻面對形形色色的儲戶,本應誠信守法,考慮周全。在出台新規定、進行新舉措的時候,更應綜合考慮,力求面面俱到,尊重每個儲戶的權利,盡量少搞“一刀切”。否則,隻能既違反了法律,又喪失了民心。
 
□舒銳(法官)
 
(責任編輯: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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