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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強奸女下屬牽出貪腐窩案:涉賄200萬 被控4宗罪

2012年10月17日10:14    來源:《南方日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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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門原交通分局局長被控受賄200多萬元。記者 蘇仕日 攝

2011年底,原東莞虎門交通分局局長黃平因涉嫌強奸女下屬被刑拘,后被挖出一起涉及多名當地交通系統官員的貪腐窩案。昨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除黃平外,當地另有3名局座共8人涉及此案。

設小金庫拿分紅斂財

公訴機關指控稱,從2005年開始至案發前,黃平利用其先后擔任東莞市常平交通分局局長和虎門交通分局局長的便利,先后伙同多名政府工作人員,在單位內私設多個小金庫,用於私分貪污。小金庫的資金主要來源為私放的違章車輛的罰款、虛報或虛增的公款。

除了設立小金庫私分公款,入干股拿分紅成為黃平的另一斂財工具。

2005年初,黃平與某通公司商量合作經營“常平至深圳皇崗口岸站或福田汽車站”直達班車專線的客運線路。雙方約定,某通公司負責經營管理,黃平負責辦理常平鎮運管、交通等主管部門的有關業務。黃平應出資額為854722元,但實際隻出資27萬元用於支付一塊線路牌,另用於購買一輛客車的584722元由某通公司代為出資,黃平卻按全額出資分紅。期間,黃平並沒有參與上述客運線路的管理、經營。

黃平被控受賄200萬

公訴機關認為,2006年8月至2011年11月,黃平獲取上述客運線路“利潤”共計2988793.32元,其中2044656.87元為受賄款。

公訴機關指控稱,黃平涉嫌貪污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強奸罪,侵吞公款38萬元﹔伙同他人多次共同侵吞公款共計1387483.03元,個人分得6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共計2154656.87元﹔以年終獎、慰問款名義私分國有資產41.2萬元,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並以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因涉及隱私,涉及強奸罪的內容不公開審理)。

原東莞大嶺山交通分局局長尹某華、原東莞黃江交通分局副局長韓某平、原東莞謝崗交通分局副局長黃某等8人分別涉嫌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行賄罪。

在庭審現場,黃平等人對大部分指控表示認罪。不過,黃平否認參股客運線路為受賄,稱屬於投資所得。

此案未當庭宣判。(記者/黃少宏 通訊員/廖蔚)

(責任編輯:王昕、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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