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7日  星期三 收藏首頁|簡體繁體

 

 

東莞交通系統多名分局局長因“群蛀”受審【2】

2012年10月17日09:52    來源:《法制日報》     手機看新聞

  • 打印
  • 網摘
  • 糾錯
  • 商城
  • 分享到QQ空間
  • 分享
  • 推薦
  • 字號

與客運公司合作分利潤

黃平還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與運輸公司“合作經營”的方式非法斂財。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年初,黃平任常平交通分局局長期間,與東莞市某運輸有限公司商量合作經營“常平至深圳皇崗口岸站(福田汽車站)”直達班車專線的客運線路。雙方約定,該公司負責經營管理,黃平負責辦理常平鎮運管、交通等主管部門的有關業務。黃平佔該線路的四分之一股份,該公司佔該線路的四分之三股份。每一股份應出資額為85萬余元,但黃平隻出資27萬元用於支付一塊線路牌,另用於購買一輛客車的58萬余元由該公司代為出資,卻按全額出資分紅。其間,黃平並沒有參與上述客運線路的管理、經營。

檢察機關查明,2006年8月至2011年11月,黃平獲取上述客運線路“利潤”共計298萬余元,其中204萬余元為受賄款。

2008年年中,黃平與被告人鐘某經商量后,決定合作開辦東莞市索思商業信息咨詢有限公司,黃平以陳炳林名義與鐘某各佔公司50%股份。2008年9月,鐘某全額出資注冊了索思公司,由鐘某負責索思公司的經營。此后,黃平利用擔任虎門交通分局局長的便利,使該公司在取得船舶數據資料(虎門交通分局登記)、在代辦的“道路經營許可証”(虎門交通分局審批)和在獲得“虎門鎮內公交車營運情況”調查業務(虎門交通分局委托)上提供幫助。2009年中秋前和2010年年初,鐘某以盈利分紅名義分別給予黃平共計8萬元現金。

此外,黃平還涉嫌收受了某汽客運站賄賂3萬元,並與陳某航私分國有資產41.2萬元。

庭審辯稱204萬是投資所得

檢察機關認為,應以貪污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強奸罪追究被告人黃平的刑事責任﹔以貪污罪追究被告人韓某、陳某、鄧某、尹某、王某、黃某的刑事責任﹔以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追究被告人陳某的刑事責任﹔以貪污罪、行賄罪追究被告人鐘某的刑事責任。

在今天的庭審中,黃平等9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大多犯罪事實表示認罪,只是黃平對檢察機關認定他與運輸公司商量合作經營“常平至深圳皇崗口岸站(福田汽車站)”直達班車專線的客運線路所得的204萬元受賄款提出了異議。

黃平在庭上說:“這204萬不能作為我的受賄所得,因為我和這個公司是合作經營,我在裡面是有實際投資的。所以,這筆款項應該是我的投資所得,而不能認定為受賄款。”

另外,案發前擔任謝崗交通分局副局長的黃某在庭上表示:“我拿到出納給我的錢時,曾問過‘發的是什麼錢’,但出納告訴我說‘老板(指黃平)讓我給你的,你就別管那麼多了’。所以,我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的錢,不能認定我是蓄意貪污。”

案件沒有當庭宣判。

(責任編輯:王昕、安鑫)

  • 打印
  • 網摘
  • 糾錯
  • 商城
  • 分享
  • 推薦
  • 字號
手機讀報,精彩隨身,移動用戶發送到RMRB到10658000,訂閱人民日報手機報。
瀏覽過此新聞的網友還閱讀了以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