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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對錯拘人大代表要進行問責

2012年05月25日11:09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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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隻要依法辦事,對一些司法機構的不當行為說“不”,既維護了人大代表的權利,也實現了對司法的監督。維護代表的人身自由權,也就是在維護法治尊嚴。
 
昨日,《大河報》報道了一起蹊蹺的“人大代表被通緝案”。潢川縣人大代表李萬均今年4月被警方關押三天,此前已被商丘警方網上通緝。5月23日,潢川縣人大常委會成員18人表決,否決了商丘警方關於中止或取消李人大代表資格的請求。並表態:商丘市警方上網通緝、逮捕人大代表的行為程序違法。
 
商丘警方未經批准通緝人大代表,罕見﹔地方人大否決司法機關的請求,也罕見。這兩個“罕見”,折射出一個現實困境:該如何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職,避免受到不正當的司法干涉。
 
法律對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有著特殊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30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當然,人大代表的權利並非沒有邊界,對緊急情況下的“現行犯”,可以先由警方拘留,再立即向人大報告。
 
所以,不管李萬均是否涉嫌合同詐騙罪,當地警方都不該違反程序對其進行網上通緝、逮捕。《公安機關執法細則》規定:在拘捕執行后發現被執行人是人大代表的,應當“立即”解除拘捕,但李何以被警方拘留三天?
 
警方非法拘捕、非法通緝人大代表的案件,雖然罕見,但這也並非孤例。2004年,海南臨高縣發生警方誤捕夜歸縣人大代表案,該代表在亮明身份之后,仍被警方非法拘留了12個小時。不過,隻這12個小時,警官就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這類案件的發生,關鍵還在於一些警方執法程序不規范,缺乏對法律的敬畏,缺乏對當事人權利的敬畏。
 
此事更加值得注意的是,這次潢川縣人大嚴格按照程序,依法保障了人大代表的權利。據報道,潢川縣人大常委會在表決前,經過了長時間的討論。5月18日,潢川縣人大常委會曾召開專題擴大會議,聽取了商丘市公安局及當事人的情況說明。
 
從這個角度說,要保護人大代表的權利,關鍵還是在於將法律上的規定,一絲不苟地落實為現實中的程序。地方人大隻要依法辦事,對一些司法機構的不當行為說“不”,既維護了人大代表的權利,也實現了對司法的監督。
 
潢川縣人大這次的否決和表態,是一個很好的示范。在遇到代表權利遭到不正當干涉時,各地人大機關應該勇於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維護代表的人身自由權,也就是在維護法治尊嚴。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責任編輯:鄒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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