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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父母出錢付首付 80后小夫妻離婚爭房產

2012年08月27日15:43    來源:《新民晚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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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女結婚,時下比較通行的做法是雙方父母為婚房出首付資金,小夫妻還貸款。然而,一旦子女離婚,這婚房便要被依法分割。近日,虹口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離婚而引起的房產分割糾紛。
 
張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對80后小夫妻,婚后因感情不和經常發生爭吵。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與李女士離婚並分割房產一套。
 
法庭審理查明,張先生和李女士婚前與房產公司簽訂合同,購置四川北路一套價值200余萬元的房產。由張先生父母給付了首付款60萬元。嗣后,二人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貸款150萬元,主貸人是張先生。截至婚前該賬戶已歸還本息22萬元。婚后至雙方分居前還貸賬戶又歸還28萬元。其間,開發商交房,張先生夫婦入住,並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至起訴時,未還貸款約135萬元。該房產現已增值,審理中雙方確認該處房產現值440萬元。
 
審理中,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婚內財產尤其是價值巨大的房產分割,寸土必爭,絲毫不讓。原告張先生認為,婚后雙方收入不豐,還要應付日常開銷,根本無力負擔每月9000余元的還貸壓力。而婚前婚后,女方均沒有為購房出資。房屋首付款以及婚前婚后的付款均為自己父親給付,女方無權分割房產。被告李女士認為:自己是房屋預售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並且是房產証上的房屋權利人之一。同時認為自己父母出資20萬元並陸續給了張先生及其父母。自己可以和張先生同等分割該房產。
 
張先生向法庭提供了父親為支付首付款的付款憑証和往來資金明細。李女士以當時雙方正在籌備婚宴,不可能讓張先生及其父母出具收條為由,未能提供出資購房的相關証據。其次,張先生主張其在父親公司打工,並提供工資單和個稅証明。而李女士未能完整提供收入情況証明。考慮到雙方戀愛至婚后感情破裂期間的收入情況以及將張先生、李女士提供的証據相比較,法庭認為張先生的主張更接近客觀現實,証據証明力亦大於李女士。
 
綜上,法庭認為房屋的購置款來源主要是張先生的父親,而婚后還貸的錢款可以認定部分是張先生和李女士的共同財產。原、被告婚后均有收入來源,因此,婚后還貸的錢款可以認定部分是來源於原、被告共同財產。因此,法院確認原、被告為該房屋的權利人,但在分割時應綜合考慮原、被告在購置該房屋中各自的付出和雙方婚姻時間的長短,故確認房屋歸原告張先生所有並歸還剩余貸款,被告李女士取得該房屋淨值的20%且自行解決住房。(通訊員 孫紅日 記者 袁瑋)
 
(責任編輯:俊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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