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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新規劍指斂財亂象 社會組織管理“預防為主”

2012年10月16日14:32    來源:《瞭望新聞周刊》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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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新規劍指斂財亂象

順應社會管理體制的變革,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會組織,支持、引導其參與社會管理和服務

10月10日,民政部公布了《關於規范社會團體開展合作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郭美美”事件、“盧美美”事件等一系列社會熱點事件的助推下,這一社會組織管理新規,在10個月內歷經調研、起草、反復修改完善、征求多部門意見后迅速出台,針對當前社團非法斂財亂象及不規范運作等行為,從制度層面作出了嚴格規范。

近兩年來,少數社會團體非法斂財、強制服務、強制收費等亂象飽受公眾非議。比如中國經濟報刊協會以挂名方式參與“共和國脊梁”評選活動並收取費用,受到停止活動3個月、沒收違法所得5萬元的行政處罰。再如“盧美美”事件曝光后,社會美譽度較高的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中國市場學會、中國醫師協會等社會組織,也因不規范的合作活動相繼牽扯其中。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李勇在接受本刊採訪時表示,社會團體通過合作方式開展業務活動,在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水平、降低工作成本、減輕工作負擔等方面都發揮了顯著作用。但一些違規事件和現象,損害了社會團體公信力和整體形象,敗壞了社會風氣,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此次的‘規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強且寬嚴相濟,既著眼於暴露出的問題,又堅持寬嚴適度、有保有壓,避免對正常的合作活動形成沖擊。”李勇說。

多年從事社會組織發展問題研究的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培峰認為,“規定”的出台表明我國對於社會組織的管理方式,正在由事后的“危機回應”向事前主動的行政引導轉變,由“查處為主”的行政模式向“預防為主”的規則制定方式轉變。

(責任編輯: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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